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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定义复杂数据结构时,按照规范需要为每个字段添加类型注解,但发现多层嵌套类型反而降低了代码可读性。
对于内部模块间频繁传递的DTO对象,是否应该适当放宽类型约束?
如何把握类型严格性与开发效率之间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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