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源软件下游分发合规性讨论 ——“心寄源”法律沙龙(2023第四期 | 总第九期)成功召开
8月4日,“心寄源”法律沙龙(2023第四期 | 总第九期)在开放原子开源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成功召开,本期沙龙邀请到了中国电子集团麒麟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务总监邢鹏律师,就当前热点话题“开源软件下游分发合规性讨论”进行深度剖析,并与参会嘉宾积极讨论。本期沙龙线下、线上同步开展,受到参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沙龙议程
演讲及圆桌主题:
开源软件下游分发合规性讨论
主讲嘉宾:
邢鹏律师 中国电子集团麒麟软件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法务总监
邢鹏律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信息工程专业。2008年5月至2021年9月任职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历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员、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副室主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无效审查员。 2021年10月至今任职于中国电子集团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作为知识产权法务总监,邢律师负责公司专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开源合规等全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事务,主持建立麒麟软件开源合规体系及openKylin桌面操作系统开源根社区合规体系,被推举为openKylin开源社区合规sig组核心维护成员,对主流开源许可证有深入研究。
本期要点
本期沙龙中,邢鹏律师以《开源软件下游分发合规性讨论》为题,从近期行业热点话题引出对GPL许可证的讨论。邢律师指出,根据GPLv2许可证第3条的规定,分发受GPLv2许可证约束的非源码形式程序时,其源码必须随分发的上述已编译代码一起分发。此外,GPLv3许可证第6条亦有类似规定。
邢律师讲解了GPL许可证关于源码接收者权利的约定:根据GPLv2许可证第6条、GPLv3许可证第10条的规定,接收者在接收到受GPL许可证约束的程序的源代码后,会自动获得初始著作权人依据GPL许可证所赋予的权利,其中包括对接收到的源代码进行再分发的权利。邢律师表示,虽然一些公司的商业软件通常依据最终用户许可协议,对该商业软件的许可授权进行专门约定,但通常不影响商业软件中所包含开源组件适用开源许可证相关条款的规定。
邢律师从用户许可协议、开源许可证、订阅协议、商标使用指南四个不同种类协议的关联与竞合,分析了开源下游版本分发如何做到合规,并列举实例供参会嘉宾探讨。例如,一些适用了GPL许可证的软件,在其订阅协议中也不排除存在“禁止未经授权使用订阅服务”等禁止性规定,在其商标使用指南中也会对分发下游版本可能有相关的约束规定。因此,在进行分发时需要理解这些规定中的定义,并分析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满足合规性。
与会嘉宾围绕邢律师的讲授内容和提问进行了热烈讨论。比如,用户许可协议里最终用户的定义是什么,受用户许可协议约束的对象是谁;再比如,如果代码中出现Packager等标注字段的名字和公司商标名称一致的情形,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分析是否为商标性使用,是否属于著作权声明,以便判断是否属于必须删除的商标或是否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等。本期沙龙给大家带来很多启示,达到了预期效果,得到了与会嘉宾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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